发布时间:2017-06-21 11:46:35 编缉:师大创程教育
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将于6月17、18日在西安组织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应试人员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今年是身份证换证高峰期,请应试人员考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考试当日前过期者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
2.应试人员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参加考试,参加社会工作者考试的不得携带计算器,参加注册计量师考试的可再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内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3.开考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2小时后,方可交卷、退场。
4.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严格按规定接受安检后就坐。请应试人员自备手提袋,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先将个人物品放置在考场物品存放处,然后接受安检,并按照准考证规定座位号入座,坐错座位为违纪。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开考后应试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5.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首先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准确、完整填涂准考证号等信息,不得做其他标记。答题前,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应试人员在座次表上签名时需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否则为违纪。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8.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9.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处理。替考、电子作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成绩查询网址:http://www.cpta.com.cn/。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考试合格后领取证书时使用。
11.应试人员应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7年6月12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摘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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